江苏推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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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苏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办、省财政厅、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《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称《通知》),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、提质、增效,更好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。
在推动低保扩围方面,《通知》完善重残“单人保”政策,进一步放宽“单人保”条件,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。规定成年无业的一、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、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“单人户”提出低保申请。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,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,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,可以视情适当豁免。《通知》进一步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,取消了缓退渐退的收入条件限制,并对具体缓退期进行了细化。低保对象因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,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缓退期;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,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。《通知》还对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财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规定,对残疾人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、自给自足种植(养殖)收入,进行适当的豁免;对于家庭中因病、因残、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,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;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产、车辆、金融资产等维持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,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放宽或豁免。
在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方面,《通知》强调要强化急难救助功能,加强与就业、失业保险、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,加强对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,暂未就业或失业、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关注,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。对经过应急期救助、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,及时给予临时救助,防止因灾返贫。同时,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,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。简化急难救助程序,提高救助效率,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,对困难群众申请其他救助过程中,基本生活困难的,可先行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。
在提高社会救助质效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,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;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,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、银行存款、住房公积金缴存、养老金缴纳、市场主体登记、死亡等信息比对;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,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,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,通过数据交叉比对、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,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,及时查访核实、实施救助帮扶,实现“政策找人”。
在促进规范化便利化方面,《通知》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,要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(街道)的地方,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,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。《通知》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低保救助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也予以了明确规定,畅通民政领域社会救助“省内通办”渠道。此外,《通知》还提出探索信用承诺,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,切实方便困难群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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